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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 (试行)

时间:2017-05-04 阅读:7819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职成〔201719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五年制

 

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号),加快我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促进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福建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职业院校于410日前将2017年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申报材料,连同《福建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申报表》报送我厅职成处、发展规划处。2018年起,按照《福建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联系人:念航,联系电话:0591-87091358

 

 

 

福建省教育厅   

20173 13  

 

 

 

 

 

 

 

 

 

 

 

 

福建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号),加快建设福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立和完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年制高职是指以培养专科层次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五年连贯式培养的高等职业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办学形式包括“五年一贯制”和“三二分段制”。

第三条 五年制高职要坚持统筹规划、规模适度、系统培养、重在质量,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着眼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行业发展需要,实现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有机衔接,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办学主体

第四条 “五年一贯制”由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举办,并在校内办学。“三二分段制”由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院校分段实施、联合培养,且后两年必须在高等职业院校办学。

第五条 举办五年制高职的高等职业院校须通过省级第二轮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联办“三二分段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应达到省级规范化等级标准以上(2018年前,高等职业院校暂时按照通过第一批人才培养工作评估;2017年,中等职业学校暂时按照达到达标等级以上)。

第六条  “三二分段制”原则上以区域内 、行业内中等和高等职业院校联合办学为主。联办 “三二分段制”的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院校要加快组建以专业为纽带的职业院校联盟。2019年起,“三二分段制”将主要由职业院校联盟内职业院校举办。

第七条 国家示范性(骨干)高等职业院校、省级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培育项目高等职业院校最多与5所中等职业学校联办,其它高等职业院校最多与3所中等职业学校联办。省级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培育项目中等职业学校最多与3所高等职业院校联办,其它中等职业学校最多与2所高等职业院校联办,同一专业只能与1所高等职业院校联合办学。对于国家示范性(骨干)高等职业院校、省级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培育项目高等职业院校与省级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培育项目中等职业学校联办、职业院校联盟内的高等职业院校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办可增加2所。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八条 高等职业院校开展五年制高职的专业和招生计划原则上分别不超过学校招生专业数的1/4和学校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的1/2,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领域的招生计划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五年一贯制”主要面向学前教育、护理、健康服务、社区服务、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领域,培养兼具较高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技能的专门人才。“三二分段制”主要面向全省或区域重点发展产业相关专业领域,培养急需紧缺技术技能人才。原则上高等职业院校举办“五年一贯制”的专业,不得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办“三二分段制”。

第十条 高等职业院校举办五年制高职的专业原则上应为省级示范专业或服务产业特色专业群,至少有一届高职毕业生;对于产业发展急需的专业可适当放宽。中等职业学校联办“三二分段制”,原则上应为《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列举的衔接中职专业,并为该校主干专业,至少有一届中职毕业生。列入当年度控制增设专业名单的专业不举办五年制高职。

第十一条 举办“五年一贯制”由高等职业院校提出申请,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省教育厅申报。举办“三二分段制”由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联合申报,经所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属高职院校举办五年制高职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福建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申报表》(附件1);

(二)专业设置论证报告(包括拟设专业的人才需求分析,专业设置可行性论证);

(三)五年贯通培养(含“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的实施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教学要求、教学进程表等);

(四)高等职业院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三二分段制”联合办学协议;

(五)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五年制高职新设专业每年集中申报一次。职业院校应于每年1110日至20日将下一年度的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省教育厅审核确定举办学校及专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三条 举办五年制高职的高等职业院校须填写《福建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申报表》(附件2),并于每年310日至20日将表格盖章和电子版一并报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省教育厅将根据全省职业教育发展规模、区域产业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及举办五年制高职学校的办学能力,核定下达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每年初中毕业生填报升学志愿前,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省下达的五年制高职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政策向初中学校和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五年制高职招生报名、填报志愿及录取工作由各设区市级招生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报考五年制高职的考生应为初中应届毕业生,参加当年高中阶段招生考试(中考),由各设区市级招生机构根据中考成绩划线录取,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60分,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领域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可适当降低。

第十七条 录取名单须经相关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共同确认后,由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录取的五年制高职新生数据库(DBF格式,字段见附件3)光盘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学生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备案。新生数据库上报后不得进行五年制高职的补录取工作。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五年制高职学生学籍采取分段注册、分段管理,前三年注册中职学籍,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管理,并同时录入“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学生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纳入中等职业教育的事业统计范围;后两年注册高职学校学籍,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执行高等职业院校收费标准,学生享受其他高职学生同等待遇,纳入高等教育事业统计范围。

第十九条  “五年一贯制”的学生学籍注册由高等职业院校负责。“三二分段制”的学生学籍注册,前三年由联办的中等职业学校负责,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规定的专业名称进行注册,并注明“五年专”,纳入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统计范围;后两年由高等职业院校负责,按照《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规定的专业名称进行注册。五年制高职学生属特殊类型学生,在学期间不得转学和转专业。

第二十条  “三二分段制”学生在学期间,前三年可参加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由所在中等职业学校颁发中职毕业证书。中职阶段学习期满,由联办高等职业院校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测试或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转入高职阶段继续学习。具体测试或考核办法由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共同制订,考核结果在校内公示。

第二十一条 五年制高职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由高等职业院校颁发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专科层次五年制高职毕业证书。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制定五年制高职教学管理指导意见,编制中高职衔接的指导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高等职业院校要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专业教学标准及省教育厅发布的教学管理指导意见、指导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联合中等职业学校、行业、企业等共同制定五年贯通培养的实施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十三条 举办五年制高职的职业院校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一体化教学设计,建立健全课程体系,做到中高职教学过程的有机衔接。优化实践教学体系,将职业技能训练贯穿整个课程体系,合理安排实习实训,五年内顶岗实习时间累计一般为6个月,医药卫生类、教育类等特殊专业学生的顶岗实习时间仍按原有规定安排。

第二十四条  高等职业院校是五年制高职的责任主体,对联办“三二分段制”的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高等职业院校要将联办中等职业学校承担的教学工作纳入本校办学评估和教学诊断与改进体系,定期开展教学指导和督查,并建立专门教学档案,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相关评估和考核工作。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执行五年制高职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主动接受联办高等职业院校的指导和监督。“三二分段制”中职阶段教学必须单独成班,不得与三年制中职“混班”教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五年制高职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五年制高职跟踪管理,定期开展教育教学督导、检查。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减少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

第二十六条 五年制高职招生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按规定招生。对违反规定招生的,取消五年制高职办学资格。职业院校不得进行不实招生宣传和以任何形式实行有偿招生,不得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对扰乱招生秩序、有偿招生、乱收费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等处理,并追究学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